一、依本行现行安控机制,以统一编号归户,订定已约定及非约定转帐帐号每日交易限额如下(下述金额皆系以新台币为单位):

安控机制 约定转账 非约定转账 在线约定转入账号
自行 跨行 自行 跨行 合并 自行 跨行 合并
本人 他人
使用者密码 500 万 200 万 - - - 500 万元(注) 单笔5 万
每日10 万
每月20 万元整。
500 万元
芯片金融卡 单笔5 万
每日10 万
每月20 万元整。
装置认证服务
(安全快速交易)
电子签章 1,500 万 500 万(每笔200 万元) 300 万 200 万(不含外汇汇出汇款) - 500 万 300 万 200 万
备注
  1. 上列密码/电子签章/晶片金融卡/装置认证服务之每日转帐限额合并计算以2000万元为上限。
  2. 台外币交易限额合并计算。
  3. 行动银行交易限额与一般网银合并计算。

二、其他交易限额及相关规定:

  1. (一)数位存款帐户转帐限额:同一客户合计非约定转帐金额,数位存款帐户第一类及第二类每笔限新台币5万元整,每日限新台币10万元整,每月限新台币20万元整;客户亲临服务分行申请「约定转帐」功能后,则比照本行一般存款帐户临柜约定转帐之交易限额,依不同安控机制订定之每日交易限额。数位存款帐户第三类其转入非本人帐户之约定、非约定转帐及本人帐户之跨行转帐限额每笔限新台币1万元整,每日限新台币3万元整,每月限新台币5万元整;转入本人本行帐户之非约定转帐限额每笔限新台币5万元整,每日限新台币10万元整,每月限新台币20万元整;转入本人本行帐户之临柜及线上约定转帐之交易限额比照本行一般存款帐户。
  2. (二)转入综存定期约定与非约定帐户两者合计每一转入帐户,当月累计限额100万元。 (自104年9月1日适用)
  3. (三)「缴费/税」类:
    1. 以「晶片金融卡」及「装置认证服务(安全快速交易)」方式交易者与「密码方式(SSL机制)」约定转帐之跨行转帐交易合并计算限额。
    2. 以「电子签章」方式交易者与电子签章非约定转帐之跨行转帐交易合并计算限额。
  4. (四)基金申购:每人每营业日以电子化交易方式(含网路/语音)进行基金交易转出之金额,合计不得逾等值新台币500万元整。
  5. (五)黄金申购:每笔最低交易量为1公克,每日累计买进最高交易数量每一帐户为50,000公克。
  6. (六)外汇交易:
    1. 外汇转帐/外汇汇出汇款:
      1. 同一户名外币与台币互转,外币结购或结售应个别累积,每日累积最高限额应低于新台币50万元(并计本行各分行临柜及电子化业务所有通路之交易)。
      2. 未满20岁自然人,同一外汇存款帐户不同币别间互转、不同帐户间汇转帐(含汇出汇款)分别计算,每日累积最高限额应低于新台币50万元。
      3. 个人户结购、结售、外币兑换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外币:,每人每日透过帐户买卖之金额,不得逾人民币2万元。(并计本行分行临柜及电子化业务所有通路之交易)
      4. 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之个人始能申办人民币汇款至大陆地区,且每人每日之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并计本行各分行临柜及电子化业务所有通路之交易)。
      *若涉及人民币买卖者,个人户仍应受人民币2万元之限制。
    2. 外汇汇入汇款线上解款:
      1. )存入台币帐户应低于新台币50万元。
      2. 存入外存帐户无金额限制,惟未满20岁自然人每日应低于等值新台币50万元。
  7. (七)转出帐户无交易金额限制项目:
    1. 同一外汇存款帐户不同币别之转帐交易。
    2. 同一外汇综合存款帐户之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间转帐交易。
    3. 注:倘线上约定转入帐号为自行本人不同帐号时,若转出及转入币别均为外币(即本人自行不同帐号之外币转帐),其交易限额为:折 合新台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