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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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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ATM跨行提款每月10次手續費減免申請

身心障礙者ATM跨行提款每月10次手續費減免申請說明


1.客戶您如係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於「有效期限」內辦理申請。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註記於「有效期限」欄位,最長為5年。若「有效期限」欄位為空白者為永久有效。

3.每人於本行以1個帳戶為限,每月得享有10次ATM跨行提款免手續費。每月累計以10次為限,不併入其他手續費優惠計算。優惠計算週期為每月1日至當月月底止。

4.客戶您如已完成網路申請作業,本行將於您提交申請後次一營業日內回覆生效日期。

5.客戶您於申請時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行客服專線:0800-01-7171客服信箱:tbb@mail.tbb.com.tw。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資告知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為辦理身心障礙者網路申請本行自動櫃員機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相關事宜,所須進行之申請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聯絡方式、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等,詳如本行網路申請頁面所需填寫之欄位。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地區:下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對象: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聯徵中心個資告知書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資料線上驗證服務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合稱前揭機構)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授權金融機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資料線上驗證服務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申請使用身心障礙者資料,並指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擔任金融機構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間之資料傳遞接平台。

二、前揭機構因金融機構受理身心障礙者網路申請ATM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業務之特定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號、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

三、前揭機構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前揭機構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前揭機構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檢附申請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經其指定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下列權利:

()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

    您如申請第()()項,前揭機構將終止提供金融機構線上申請驗證您身心障礙者之身分,若因此導致您網路申請ATM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優惠的權益產生減損時,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七、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前揭機構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八、前揭機構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將善盡監督之責。

九、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前揭機構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前揭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