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開立數位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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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申請
數位存款帳戶約定書、開戶總約定書
數位 11109
數位存款帳戶約定條款
項目\限額 | 每筆最高限額 | 每日累計限額 | 每月累積限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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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約定轉帳 |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 | 5萬 | 10萬 | 20萬 | |
ATM/網路ATM | 3萬 | 3萬 | |||
HCE金融卡 | 1萬 | 3萬 | 5萬 | ||
約定轉帳 |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 | 自行帳戶 | 500萬 | ||
跨行帳戶 | 200萬 | ||||
線上約定 | 5萬 | 10萬 | 20萬 | ||
ATM/網路ATM/ HCE金融卡 | 自行帳戶 | 300萬 | 300萬 | ||
跨行帳戶 | 200萬 | 300萬 | |||
註: (1)ATM/網路ATM/HCE金融卡限額合併計算,非約定轉帳加計約定轉帳限額為300萬/日。 若涉及人民幣買賣者,個人戶仍應受人民幣2萬元之限制。 (1) 同一外匯綜合存款帳戶不同幣別之轉帳交易。 (2) 同一外匯綜合存款帳戶之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間轉帳交易。 |
項目\限額 | 每筆最高限額 | 每日累計限額 | 每月累積限額 | ||
---|---|---|---|---|---|
非約定轉帳(全通路合併計算) | 1萬 | 3萬 | 5萬 | ||
約定轉帳(全通路合併計自行本人500萬/日) |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 | 自行本人帳戶 | 500萬 | ||
自行非本人/跨行帳戶 | 1萬 | 3萬 | 5萬 | ||
自行本人帳戶(線上約定) | 5萬 | 10萬 | 20萬 | ||
自行非本人/跨行帳戶(線上約定) | 1萬 | 3萬 | 5萬 | ||
ATM/網路ATM/HCE金融卡 | 自行轉出予自行本人帳戶 | 300萬 | 300萬 | ||
跨行轉出予自行本人帳戶 | 200萬 | 300萬 | |||
自行非本人/跨行帳戶 | 1萬 | 3萬 | 5萬 | ||
註: 若涉及人民幣買賣者,個人戶仍應受人民幣2萬元之限制。 (1) 同一外匯綜合存款帳戶不同幣別之轉帳交易。 (2) 同一外匯綜合存款帳戶之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間轉帳交易。 |
數位存款帳戶開戶總約定書
約定書編號:11112
第一章、共通約定事項:(GN11112)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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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存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044投資管理(限輕鬆理財帳戶適用) 068信託業務(限輕鬆理財帳戶適用) |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5資(通)訊服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一、貴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及貴行境外營業單位。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國內外依法有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理機關、司法、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或以國際傳輸之方式處理或利用。 |
外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
信用卡/金融卡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5資(通)訊服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一、貴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及貴行境外營業單位。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國內外依法有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理機關、司法、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或以國際傳輸之方式處理或利用。 |
第二章、個別約定事項:
壹、新臺幣存款一般約定事項(SG11012)
※公教人員儲蓄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貳、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條款(CA11102)
立約人茲向 貴行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項目\限額 | 每筆最高限額 | 每日累計限額 |
---|---|---|
提款 | 自行3萬元 | 10萬元 |
跨行2萬元 | ||
約定轉帳 | 自行300萬元 | 300萬元 |
跨行200萬元 | ||
非約定轉帳 | 自行3萬元 | 3萬元 |
跨行3萬元 | ||
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 | 5萬元 | 10萬元 |
消費扣款Smart Pay/感應式金融卡 | 10萬元/3仟元 | 10萬元 |
跨境線上購物 (跨境匯出) |
10萬元 | 10萬元 (30萬元/每月) |
本款第1、2目之費用雙方同意自立約人帳戶扣繳,第3目之費用則於每次交易金額內扣繳。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 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國際使用: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Smart Pay)約定事項
感應式金融卡約定事項
其他約定事項
参、網路銀行約定事項(WE11112)
本契約係網路銀行業務(含行動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所指之保護,不含貴行基於業務考量所為之各項作業推廣措施。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撥打客服專線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貴行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時(營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及政府公告補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立約人同意當連線設備或貴行系統或第三人網路服務業系統發生故障時,貴行得採行必要之權宜措施處理。
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同意依貴行「一般網路銀行收費標準表」(如附件)所訂定之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文件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惟網路銀行未屆轉帳日之各項預約轉帳仍屬有效,將於轉帳日依預約指示轉帳。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電話或書面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電子轉帳為跨行或跨網交易時,貴行執行電子訊息之傳送後,不負責他行或交換中心之行為或不行為及因該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之損害。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電子文件或書面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立約人使用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如需以書面方式為之者,立約人仍須補足書面資料後方屬完成手續,惟在尚未補足書面資料前,仍應對於完成訊息傳送之交易負責。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及變更本服務之內容,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本網路銀行約定事項之終止,以貴行辦妥註銷登錄始為生效,對於終止前發送訊息所需完成或履行之義務不生任何影響,惟網路銀行未屆轉帳日之各項預約轉帳自終止生效起即停止轉帳作業。
立約人同意貴行及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於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准得委外之作業事項範圍內,將涉及本約定書有關之資訊作業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貴行因電腦故障或線路中斷,以致不能提供本網路銀行服務時,立約人仍能親赴貴行櫃台提領帳戶款項;但因貴行無法得知電腦故障或線路中斷前立約人已發送之付款指示,因此立約人同意貴行得視立約人往來狀況彈性酌予提領,如有溢領情事應即時返還。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立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如對本契約有爭議,申訴管道如下:
貴行為本約定書所稱,擔任用戶憑證機構之註冊中心。
用戶憑證機構提供立約人金融用戶憑證(如金融XML憑證、商務XML憑證等)服務,使立約人得以利用用戶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從事金融相關電子交易,立約人申請憑證之註冊及身分識別與鑑別作業由貴行建置之註冊認證服務相關系統(以下簡稱註冊中心)執行。
用戶憑證機構依據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所規範及簽發予立約人之憑證,立約人只可使用於網路銀行相關業務之應用及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網站公告之應用,不可使用於電子簽章法與相關法律規範、主管機關、台灣票據交換所及銀行公會明訂禁止之應用或業務。 若憑證使用範圍及與憑證有關作業規定事項變更時,得逕於貴行網站公告。
註冊中心依立約人申請之電子憑證種類,負責傳遞立約人下列服務:
立約人登錄註冊中心,依憑證申請流程產生金鑰對及憑證申請檔,經註冊中心驗證無誤後,由註冊中心將立約人之身分識別及相關申請資料傳送至用戶憑證機構簽發憑證。用戶憑證機構有權決定是否簽發憑證,貴行無權干涉。
立約人於接受用戶憑證機構簽發之用戶憑證時,必須確認憑證資訊之內容為立約人註冊申請之資訊。如憑證註冊訊息有異動或私密金鑰有安全顧慮時,必須重新註冊、產生新金鑰對,並向註冊中心申請新憑證之簽發。
立約人必須妥善保管及儲存與憑證相對應之私密金鑰及保護密碼,避免遺失、曝露、被篡改或為第三者任意使用或竊用。當有被冒用、暴露及遺失等不安全之顧慮時,或憑證內立約人相關之資訊有異動時,或不再使用該憑證時,申請金融XML憑證服務者必須即刻向註冊中心辦理憑證暫時停用或廢止,申請商務XML憑證服務者必須即刻向註冊中心辦理憑證廢止。
立約人應正確使用用戶憑證機構核發之憑證,以電子簽章進行各項查詢、轉帳或其他金融服務。
用戶憑證機構簽發予立約人之憑證有效期限,依貴行與用戶憑證機構所議期限為準,至少為一年。
立約人憑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起至到期日止,應向註冊中心申請憑證更新。憑證若已過期則無法執行更新,必須重新依本約定事項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憑證暫時停用之時效最長為用戶憑證機構簽發予立約人憑證之有效期限,如超逾憑證有效期限仍未執行憑證解禁時,則此張憑證即為廢止憑證。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商務XML憑證。
立約人憑證暫時停用後,未解除暫時停用(解禁)或廢止憑證或憑證效期結束,本憑證不得再申請簽發新憑證。
立約人完成憑證暫禁後,於憑證有效期間終止前,欲繼續使用該張憑證,必須親赴貴行申請解禁並完成登錄,該張憑證始為有效憑證。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商務XML憑證。
立約人依共通約定事項第(十一)「一般網路銀行收費標準表」應支付憑證費用,除另有規定外,立約人不得要求貴行退還已自立約人帳戶扣取之任何使用憑證費用。
立約人產生本約定事項第(十一)第二項各款情事,並由用戶憑證機構或註冊中心主動辦理該已簽發憑證之廢止時,各項憑證費用均不退還。
除非符合下列之一之條件,否則立約人之註冊基本資料與身分認證相關資料絕不任意提供予權責管理單位,或其他任何人知悉使用:
立約人與註冊中心、或立約人與用戶憑證機構之權責關係均屬直接關係,無代理之關係存在。
依貴行與用戶憑證機構訂定之「認證服務作業合約書」,如因可歸責於用戶憑證機構之事由致立約人受有損害者,如該損害得以補行程序方式加以填補者,以補行程序為之;如損害不得以補行程序方式加以填補者,其單一憑證累積賠償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前項情形,立約人能證明用戶憑證機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受最高賠償金額限制。
第一項所稱損害,以該次交易所產生之積極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及其利息為限。
前述規定,亦適用於註冊中心。
立約人同意註冊中心可基於業務考量,逕行選擇提供憑證服務之用戶憑證機構,簽發立約人憑證及相關憑證服務,立約人對各憑證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均依據本使用電子憑證約定事項辦理。
立約人可以存款帳號原留印鑑,向貴行申請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所提供之各項服務;惟貴行有權決定立約人於本系統之使用項目及使用權利。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後,將自貴行取得網路銀行密碼單,供進入及使用本系統各項服務。
本系統提供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帳務查詢及金融資訊等三類服務。貴行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修訂本系統功能。
立約人進入本系統輸入身分識別代號、使用者密碼及交易密碼並經貴行檢核正確無誤後,可以使用本系統所提供之低風險性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服務、帳務查詢類服務及金融資訊類服務等各項服務; 倘立約人已申請貴行晶片金融卡交易服務功能者,除可使用上述各項服務,並得執行費用代扣繳申請及取消、線上更改通訊地址/電話及使用者/交易密碼線上解鎖等功能,如該晶片金融卡已具備非約定轉帳者,得以該晶片金融卡之主帳號為轉出帳戶,執行新臺幣非約定轉帳交易。
立約人進入本系統輸入身分識別代號及網路銀行使用者密碼並經貴行檢核正確無誤後,再憑有效的憑證作為身分之認證,可以使用本系統所提供之高風險性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服務與具有帳務撥轉性質之業務申請類服務,或其他應使用憑證之服務。 貴行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修訂使用系統功能限制。
除遵守本網路銀行約定事項一、共通約定事項(二十三)規範之電子文件之效力外,立約人使用憑證傳送之訊息(含付款指示),經貴行檢核正確後,即與立約人親赴貴行填具相關交易憑條或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所為之交易或申請具同等效力。
立約人使用本系統進行各項交易後,所持存摺或存單資料與貴行記載數額不符時,以貴行帳載之數額為準。但經立約人核對貴行所提出之交易紀錄,其不符部分經貴行查證,確為貴行帳載數額有錯誤時,貴行應更正之。
立約人如擬取消預約轉帳,可逕以本系統執行取消預約轉帳,倘因各項密碼輸入錯誤超過次數致系統停用或憑證更新不成功、到期、廢止、暫時停用而無法以本系統執行取消預約轉帳交易時,立約人應親赴貴行櫃台辦理取消全部未屆轉帳日之預約轉帳。
立約人註銷約定轉出帳號,則該帳號下未屆轉帳日之預約轉帳,均停止轉帳作業;註銷約定轉入帳號,則該帳號下未屆轉帳日之預約轉入已約定帳號,停止轉帳作業。
立約人於貴行網站登錄電子郵箱位址後,可不定期收到貴行主動提供之帳戶訊息通知及重要公告通知等服務。
立約人使用本系統進行業務申請或掛失服務時,除應遵循網頁畫面補充說明之規定外,其所為之申請,無論是否涉及帳務撥轉,均與立約人親赴貴行營業櫃台填具相關業務書面申請書具有相同效力。
立約人使用本系統支票存款開戶及空白票據申請等服務,貴行保留是否接受之權利。
立約人使用本系統各項代扣繳申請服務,應自行輸入各委託機構印列於繳費單據上之資料,貴行僅將立約人所輸入之委繳資料傳送至各委託機構,並不負責核對所輸入之資料是否正確。貴行依各代扣繳申請項目之屬性,分別訂定相關約定條款張貼於網站,立約人一旦確定申請該代扣繳項目,即表示同意履行所申請項目約定條款之作業規範。
立約人使用貴行所提供非上述之系統功能時,同意遵守貴行作業規範。
辦理支票存款帳戶款項之撥轉,以貴行收到入扣帳指示並完成交易之時間為準,立約人應自行衡酌交易時間,避免因電腦或網路系統運作異常,影響入帳時間。如因轉入款項之遲延或撥轉之誤失而遭致退票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
立約人使用本系統各項轉帳、繳費及匯出匯款交易,其每一轉出帳戶之交易限額,均依主管機關及貴行業務規章辦理,貴行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得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系統服務:
1、立約人有任何非正常使用或其他違反約定之情事者。
2、立約人輸入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名稱或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者(惟未屆轉帳日之各項預約轉帳仍屬有效)。
3、發生本網路銀行約定事項一、共通約定事項(二十四)、(二十五)契約終止情事者。
申請行動銀行服務前需先申請網路銀行服務。
申請一般網路銀行之立約人得臨櫃或線上申請啟用及停用行動銀行服務。申請人如停用行動銀行,得再臨櫃或線上申請重新啟用行動銀行服務。申請人如註銷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亦隨同註銷。
立約人申請行動銀行服務需自行準備行動裝置、下載貴行所提供之行動銀行軟體,並同意憑網路銀行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使用者行動銀行使用各項服務功能,但無法以相同之使用者名稱與密碼同時登入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
使用者名稱及密碼錯誤次數與網路銀行合併計算。
使用行動銀行進行非約定轉帳、繳費或行動支付收付等服務時,須使用隨護神盾。
客戶申請與變更網路銀行服務時,與貴行約定之各項服務內容及相關費用均適用行動銀行服務;交易限額合併計算行動銀行及網路銀行之交易金額。
貴行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修訂行動銀行服務功能,服務項目悉依 貴行網站公告為準。
立約人不得利用本系統辦理需檢附核准函或交易文件之外匯轉帳及匯款交易。
即時轉帳及匯款交易為貴行總行營業日9:10-15:30。(遇交易之相關營業單位停止營業時,則不提供外匯交易服務)。
立約人以貴行之網路銀行服務系統,線上申請黃金存摺帳戶,須具備下列要件:
立約人以貴行之網路銀行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辦理黃金存摺之買進、回售、預約買進、預約回售、定期定額申購、定期定額約定變更或查詢資料等服務時,應於貴行網站公告之服務時間內為之。
以本系統辦理黃金存摺之買進、回售時,立約人之約定轉出帳號及約定轉入帳號,即黃金存摺帳號與新臺幣存款帳號,限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帳戶,立約人之扣款帳號如未預先約定或因結清銷戶或其他任何原因,致該扣款帳號不存在時,立約人應以臨櫃方式辦理買進或回售。
立約人若於完成黃金存摺之預約買進、預約回售後,辦理變更約定新臺幣存款帳號者,該筆預約交易於預約後的第一個營業日仍依原約定新臺幣存款帳號作為黃金買進扣款帳號、黃金回售入帳帳號。
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斷電、斷線、電信壅塞、網路傳輸干擾、貴行之電腦系統故障或第三人破壞等,致使立約人所為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完成或無法按立約人指示完成、或致使貴行未能提供本系統服務者,立約人同意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立約人預約交易後第一營業日若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黃金牌告價時,則該預約交易無效。
立約人同意貴行於貴行網站公告本系統新增或異動(含調整、變更或取消)之服務項目及其相關規定時,除貴行另有規定外,立約人無須另填申請書,即可使用本系統新增或異動後之服務項目;立約人一經進入本系統並使用該新增或異動後之服務項目時,即視為立約人同意依貴行網站所公告本系統新增或異動服務項目之相關規定辦理,且同意受該規定拘束。
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存戶投資黃金可能產生本金收益或損失,最大可能損失為買進金額之全部,請自行審慎判斷投資時機並承擔投資風險,辦理黃金存摺各項交易,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悉由存戶或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黃金存摺不計算利息,亦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隨護神盾可使用於特定金額範圍內之非約定轉入帳號交易,及主管機關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明訂之應用或業務,使用範圍及有關作業規定事項變更時,得逕於貴行網站公告。
立約人擬終止使用隨護神盾,得臨櫃或線上辦理憑證廢止手續,並經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如欲恢復使用時,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客戶專線:
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1-7171按3轉接專人。
各地區市話請撥:(02)2357-7171按3轉接專人(以市話計費)。
網路留言:(https://www.tbb.com.tw/)→客服信箱→訪客留言。
請勿登入不明之偽設網址,以保障使用之安全。
肆、電子對帳單(CA10504)
伍、新臺幣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陸、外匯存款(活/定期、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新臺幣存款收費標準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元
業務項目 | 收費項目 | 收費計價單位 | 收費金額 | 備註 |
存匯業務 | 印鑑掛失兼更換印鑑、更換印鑑 | 每次 | 100元 | |
存單、存摺掛失補發、開戶不足1個月即辦理結清 | 每次 | 100元 | ||
申請存款餘額證明及會計師函證 | 每份 | 申請最近1個月以內:50元;超過1個月以上:每份100元。申請1份以上,加收20元 | ||
查詢歷史交易明細 | 每次 | 申請最近1年以內:每次100元,超過1年者:每次200元,2年以上每次500元。若須至倉庫查詢者,每張500元 | ||
空白支(本)票工本費 | 每張 | 10元計收;本行通知始存入且信用欠佳,每張最高30元以內計收 | ||
拒往、結清後申請兌付票據 | 每張 | 200元 | ||
支票掛失止付 | 每張 | 100元 | ||
匯出匯款 | 每筆 | 現金匯款:200萬元以內收100元,每超過100萬元加收30元,未滿100萬元以內以100萬元計收 | ||
轉帳匯款:200萬元以內收30元,每超過100萬元加收10元,未滿100萬元以內以100萬元計收 | ||||
票匯 | 每筆 | 30元 | ||
撤回代收票據 | 每張 | 30元至50元 | ||
代收一般地區票據 | 每張 | 5元 | ||
代收偏遠地區票據 | 每張 | 40元為主,視委託銀行收費標準而調整 倘需電告處理者,每張需加收10元 |
||
申請本行支票 | 每張 | 本行往來客戶:30元;非本行往來客戶:60元; 更改受款人:30元 |
※100年11月1日實施 | |
申請台支 | 每張 | 票面金額未達100萬元:430元,票面金額100萬元以上:230元 | ||
以郵寄方式委託結清銷戶 | 每戶 | 30元 | ||
申請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 每張 | 100元 | ||
客戶往來證明書 | 每份 | 300元 | ||
存單存款質權設定 (設定質權予本行者免收) |
每件 | 100元 | ※100年11月1日實施 | |
存款不足退票手續費 | 每張 | 200元 | ||
註銷退票手續費 | 每張 | 150元 | ||
票據信用查詢費 | 每份 | 第一類查詢:100元;第二類查詢:200元 | ||
金融卡 | 國外ATM提領外幣現鈔 | 每筆 |
1.簽帳金融卡:75元+提款金額×1.55% 2.金融卡(磁條)、combo卡:75元+提款金額×1% 3.金融卡(晶片),日本提領(北海道):日幣¥150+提款金額×0.8%(最低日幣¥390) |
|
國內ATM交易手續費 | 每筆 |
跨行提款:5元 跨行轉帳: 1. 每筆交易金額500元(含)以下,每一存款帳戶,每日優惠1次免收手續費,逾1次者,每筆收費為10元(當日未使用之優惠次數不累計至隔日使用)。 2.每筆交易金額 501元至1,000元(含)以下,每筆收費為10元。 3. 每筆交易金額逾 1,000元以上,每筆收費為15元。 |
※108年4月1日實施 | |
補/換發新卡 | 每次 | 100元 | ||
簽帳金融卡掛失費 | 每次 | 200元 | ||
保管箱 | 印鑑掛失及更換費 | 每份 | 100元 | |
更換戶名及印鑑費 | 每次 | 100元 | ||
鑰匙掛失及補發費 | 每箱每次 | 500元 | ||
黃金存摺 | 開戶 | 一個帳戶 | 100元 | |
轉帳 | 依轉帳數量計算 | 每1公克3元,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轉出及轉入帳戶為同一人(同一身分證字號)時,免收轉帳手續費 | ||
定期定額投資 | 每次投資 | 不論扣帳是否成功,均收取100元 | ||
定期定額投資變更投資金額 變更投資指定帳戶 變更投資日 暫停投資 恢復投資 終止投資 |
每次申請 | 100元 | ||
存摺掛失補發 印鑑掛失及更換印鑑 更換印鑑 |
每次 | 100元 | ||
申請全行代購售 取消全行代購售 變更全行代購售 |
每項 | 100元,開戶時,同時申請全行代購售者,免收全行代購售手續費 | ||
黃金存摺餘額證明書 | 每張 | 50元,每增加1張加收20元 | ||
申請查詢歷史交易資料明細 | 每次 | 50元 | ||
一般網路銀行各項費用 | 憑證年費 | 每年 | 個人戶150元,法人戶900元 | |
憑證載具 | 每個 | 600元 | ||
臺幣跨行轉帳/跨行繳其他費用 | 每筆 |
跨行轉帳: 1. 每筆交易金額500元(含)以下,每一存款帳戶,每日優惠1次免收手續費,逾1次者,每筆收費為10元(當日未使用之優惠次數不累計至隔日使用)。 2.每筆交易金額 501元至1,000元(含)以下,每筆收費為10元。 3. 每筆交易金額逾 1,000元以上,每筆收費為15元。 跨行繳費:15元 |
||
申請存款餘額證明 | 每份 | 申請最近1個月以內:每份50元;超過1個月以上:每份100元。申請1份以上,每份加收20元,郵寄費用加收50元。 | ||
線上申請黃金存摺帳戶 | 每戶 | 50元 | ||
黃金存摺網路交易定期定額扣款成功 | 每筆 | 50元 | ||
企業網路銀行各項費用 | 憑證年費 | 每年 | 法人戶900元 | |
憑證載具 | 每個 | 600元 | ||
臺幣跨行轉帳 | 每筆 | 跨行轉帳每筆交易金額新台幣200萬元(含)以內,收取交易手續費NTD30元,超逾新台幣200萬元者,每增加100萬(不足100百萬元以100萬元計算)加收NTD10元。 | ||
申請存款餘額證明 | 每份 | 申請最近1個月以內:每份50元;超過1個月以上:每份100元。申請1份以上,每份加收20元,郵寄費用加收50元。 | ||
電話銀行 | 跨行轉帳手續費 | 每筆 |
1. 每筆交易金額500元(含)以下,每一存款帳戶,每日優惠1次免收手續費,逾1次者,每筆收費為10元(當日未使用之優惠次數不累計至隔日使用)。 2.每筆交易金額 501元至1,000元(含)以下,每筆收費為10元。 3.每筆交易金額逾 1,000元以上,每筆收費為15元。 |
※108年4月1日實施 |
網路ATM | 跨行交易手續費 | 每筆 |
1. 每筆交易金額500元(含)以下,每一存款帳戶,每日優惠1次免收手續費,逾1次者,每筆收費為10元(當日未使用之優惠次數不累計至隔日使用)。 2.每筆交易金額 501元至1,000元(含)以下,每筆收費為10元。 3.每筆交易金額逾 1,000元以上,每筆收費為15元。 |
|
全國性繳費 | 交易手續費 | 每筆 | 5-30元 | |
核印費 | 每筆 | 授權書核印費50元;線上約定申請核印費20元 | ||
虛擬帳號 | 代收手續費 | 每筆 | 10元 | ※100年12月30日實施 |
代繳 代發 |
交易手續費 | 每筆 | (一)自行轉帳交易成功時,每筆收取NTD5元。 (二)跨行轉帳交易不論成功或失敗,每筆收取NTD10元。 |
|
整批匯款 | 交易手續費 | 每筆 | 跨行轉帳(含聯行轉帳)由客戶負擔全額費用時,每筆交易金額新台幣200萬元(含)以內,收取交易手續費30元,超逾新台幣200萬元以上,每增加100萬加收10元(不足100百萬元以100萬元計算)。 | |
公務機關查詢 | 依執行命令繳付以扣押債務人存款之款項 | 每一客戶 | 250元 | ※102年1月1日實施 |
電腦列印資料 | 每一客戶 | 100元 | ※102年1月1日實施 | |
紙本資料 | 每一客戶 | 500元 (單一查詢案件如超逾4名客戶,仍以4人計收費用) | ※102年1月1日實施 | |
批次查詢 |
1.有備磁片: 999戶以內,每批次300元 1000戶-4999戶,每批次800元 5000戶-9999戶,每批次1,200元 10000戶以上,每批次1,700元 2.未備磁片人工登打:每一客戶10元 3.資訊人員程式設計:時薪782元; 每案3,000元 |
※102年1月1日實施 |
外匯業務(存匯)收費標準表
一、匯入匯款 (一)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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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報費 | 每通電文計收NTD300元。 |
二、匯出匯款 (一)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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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郵費 | 1.票匯每筆NTD200元。 2.花旗銀行CRS匯票:每筆NTD300元。 |
(三)電報費 |
每通電文計收NTD300元 須加發電文者(包括退匯、改匯),另依實際發電筆數加收電報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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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買入光票/光票託收 (一)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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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墊款利息 |
計息期間:
註:買入光票案件加收買入光票墊款息 |
(三)郵費 | 每件NTD300元(如以國際快遞寄件時按國際快遞價格計收)。 |
(四)國外費用 | 按國外代收銀行或付款銀行扣取之費用,按實際發生之數額計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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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本行售出 |
兌換為新台幣:每筆計收NTD200元。 註:限額USD300元或等值外幣(以本行目前銷售之幣別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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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售手續費 |
費率1%,最低收費NTD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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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臨櫃作業手續費 (一)印鑑掛失兼更換印鑑、 更換印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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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摺/存單掛失補發 | |
(三)開戶不到一個月即辦理結清銷戶 | |
(四)申請存款餘額證明及會計師函證 | |
(五)查詢歷史交易明細 | |
(六)申請票據掛失止付 |
一般網路銀行收費標準
項目 | 收費標準 | |
1 | 憑證年費 | 每年:
|
2 | 憑證載具 | 每個:NTD600元 |
3 | 台幣跨行轉帳 跨行繳其他費用 |
跨行轉帳:
|
4 | 申請存款餘額證明 |
(1)申請最近1個月以內,每份NTD50元。 (2)超過1個月以上:每份NTD100元。 (3)申請1份以上,每份加收NTD20元。 (4)郵寄費用加收NTD50元。 |
5 | 線上申請黃金存摺帳戶 | 每戶:NTD50元。 |
6 | 黃金存摺網路交易定期定額扣款成功 | 每筆:NTD50元。 |
7 | 外匯交易 | 比照臨櫃交易簽訂「開戶總約定書/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之「外匯存款(活/定期、綜合存款)約定事項」收費標準。 |
8 | 基金下單 | 比照臨櫃交易簽訂臺灣企銀「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書」 |
請下滑至底端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聲明、FATCA法案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自然人客戶)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聲明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存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044投資管理(限輕鬆理財帳戶適用) 068信託業務(限輕鬆理財帳戶適用) |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5資(通)訊服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一、貴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及 貴行境外營業單位。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國內外依法有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理機關、司法、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或以國際傳輸之方式處理或利用。 |
外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信用卡/金融卡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5資(通)訊服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ㄧ、貴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及貴行境外營業單位。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國內外依法有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理機關、司法、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或以國際傳輸之方式處理或利用。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循FATCA法案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Taiwan Business Bank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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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Exercise of the Rights Regard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台端就本公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台端如欲行使前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公司各分行臨櫃查詢。
With regard to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ed, processed and used by TBB, you may request to search, review, make duplications, supplement or correc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r to discontinue the collection, processing, and use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r request to delet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If you would use abovementioned rights, please dial or find a counter-service in every branch for understanding how to use your rights.
六、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The Effect of Refusal to Provide Personal Information
台端若拒絕提供本公司為遵循FATCA法案及IGA協議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公司仍可能須將關於 台端之帳戶資訊申報予美國國稅局及臺灣權責主管機關。
台端已充分詳讀前揭告知事項,瞭解此一告知事項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
You have read carefully and fully understand all that is stated above and understand that t In the event that you refuse to provid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as required for the compliance of FATCA and the IGA, or withdraw or revoke your consent thereof, TBB may still report your account information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Taiwan R.O.C. and the IRS.
his notice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a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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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聲明書內容
聲明內容
本人聲明本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之內容均屬真實正確及完整。倘爾後有情事變更致使本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之內容已不正確,本人承諾於變更之日起30天內通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並承諾提供更新後之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本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除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法案」)等相關法令外,應以臺灣之法令為準據法。倘開戶申請書之內容與本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有衝突時,以本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為準。
I hereby certify that all statements made in this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are true, correct and complete. I undertake to notify Taiwan Business Bank, (the “Bank”) promptly of any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which causes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to become incorrect and to provide the Bank with an updated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within 30 days of such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In addition to the U.S.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ATCA”) and its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governing law of this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shall be the laws of Taiwan.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account opening form and this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this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shall prevail.
另本人於 貴公司開立帳戶並進行交易,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並配合 貴公司遵循FATCA法案、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等相關規定,本人確認已收受並充分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遵循FATCA法案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下簡稱「告知事項」)之全部內容,並同意 貴公司依據告知事項所載內容,對本人相關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Whereas I intend to establish an account and to proceed transactions with Taiwan Business Bank, (the “Bank”), and whereas it is regulated to comply with the proper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tipulated by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and it is necessary to cooperate with the Bank to comply with FATCA, Agreement between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nd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witness thereof, I hereby confirm that I have duly received and understood all the content of the Notice for the Collection, Processing and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 FATCA Compliance (the ”Notice”) as provided by the Bank, and I agree that the Bank may collect, process and us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the Custom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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